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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立法体制研究论文本文作者:王勇飞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学院从实际出发,以党的基本路线为依据,以宪法为基本标准,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加强地方立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这个问题,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限于篇幅,本文想着重探讨一下,立法体制的概念,加强地方立法的重点和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一词的基本意思是制定法律。有人说指创制法律,这不严谨。因为它不仅是指创立法律,还应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
2、由于法学上,对“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因而“立法”一词,一般有广、狭两种含义:从广义上说,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这便引伸出,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性的文件的活动,都叫“立法”。从狭义上说,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便引伸出,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才叫“立法”。“立法权”简单的说,就是统治阶级通过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国家政权,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一种能力。/
3、W于国
4、家权力的范畴。“立法体制”,有人称立法制度,是近几年来,法学界探讨立法机关的组成、结构、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尚无定论。我认为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结构形式和过程。在这个结构和过程中,国家的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立法权得以实现。立法体制是个总体概念,它包括的主要因素有:(1)立法机构(设施);(2)确认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范;(3)行使立法权的活动及其结果。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同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都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家本质决定了国家立法权属于那个阶级。国家
5、形式又分管理形式即政体和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决定着立法这种权力和活动,属于国家机构中的那些机关;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着哪一级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可以从事立法活动,即决定着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及其在整个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这些都不是绝对的。因为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除受国家本质和形式决定影响外,还受其他社会经济、社会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立法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国家权力,对这种权力结构及其行使过程,通常要由国家的根本法一宪法,加以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主要由宪法加以确定和
6、体现。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立法机构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活动过程等,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我认为在我国实行的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两级并重,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居最高的、主导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国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地方国家机关制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亡法律相抵触。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也就是说,它可以
7、有同宪法、法律不完全一致的例外规定;但制定这种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是一种自治权。宪法规定自治权要“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同时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见“例外”不能随便搞,否则不予批准。这些都说明,国家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核心。对立法体制进行纵向分析,便产生“级”的概念。“两级并重”,是指既注重中央级立法即国家立法,又注重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属于中央级,它们同省级,在立法权限上,以及它们制定
8、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上,有级别之分,有从属关系。提出“两级并重’,这意味着省以下的国家机关,也有权制订地方性规章,但不是重点,应有严格限制。否则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立法体制进行横向分析,便产全啖”的概念。“多类结合”是指享有一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它的立法权限及其所钊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类别之分。中央级分两类: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级分两类:一般地方法规和特殊地方法规。特殊地方法规又可分为:行政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区域法规。因此,在立法体制中,仅用“级”的概念不
9、行,行政法规虽然也属于中央级,但同宪法与法律相比,其制定的机关、权限及法律效力,显然不能等同。在地方级中,一般地方属规同自治地方法规特区地方法规,均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必须沈用“类”的概念。在我国实行国家立法为核心,两级并重,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是现阶段中国国情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立法领域的表现。目前法学界,有人不赞成我国立法体制中有“级”或“类”的分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