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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2
《北京美丽园小区长期持续的物业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美丽园小区长期持续的物业纠纷,最终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各种声音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尘埃落定。其中发生的种种戏剧性转变,耐人寻味。 2004年8月,位于海淀区五棵松路20号的美丽园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这是业主经过单打独斗的实践与挫折后,找到的一条自救之路。此前,部分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不满,缓交有争议部分的物业费,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两审法院均未支持业主的抗辩理由,业主完全败诉且承担滞纳金。法院判决称,“小区公共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 2005年3月,根据多数业主的要求,美丽园小区业委会将北京市鸿铭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13项诉讼请求
2、,要求“挤掉”物业管理费中的水分。2005年9月14日,一审法院驳回业委会全部诉讼请求。业委会随后提起上诉。2005年12月,在当年秋末发生的法院强制执行一些小区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堵被窝事件”风波影响下,业委会终审反败为胜,一中院判决支持了业委会13项诉求中的12项,小区物业费由从2.72元下调至1.58元。美丽园小区业委会一度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并因此成为北京首个打赢物业费纠纷官司的业主委员会。 但是,判决一直未能执行。其间,2006年1月,物业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再审申请,要求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2006年3月30日,5名法律专家出具《论
3、证意见书》,认为一中院的判决改变了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是不妥当的。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向一中院主管领导发出一封《行业专家对美丽园物业纠纷案给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意见及情况反映》,认为法院的判决会引发北京物业全行业的混乱,要求重审。2006年5月30日,一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同时裁定在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再审宣布,维持此前一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物业费由原来的2.72元/月/平方米降为1.58元/月/平方米,并判令物业将3年电梯广告费18万元返还
4、业主。这一结果使很多人确信,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 然而,就在美丽园业委会和众多业主沉浸在“最终胜利”的喜悦中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放风”:因物业费太低,将放弃对美丽园小区的管理。业委会的判断是,物业管理公司不会撤离。于是,当9月1日鸿铭物业果真宣布撤离以后,由于家中停水、电梯停运、门禁系统失效,美丽园小区立刻陷入了混乱。 生活秩序的混乱一下子改变了人们的心理结构,本来相对完整的业主组织陷入瓦解。尽管在美丽园案中一直就没少过反对业委会的声音,但是这一次,与业委会不同的声音集中爆发了。小区内悬挂起“罢免业委会,还我业主权利”的横幅,不时有居
5、民前来签字。200多名业主聚集在小区内,要求业委会给出解决办法,激动难安。一些业主认为,美丽园小区今天的乱局,都是业委会造成的。部分业主决定自发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提出3项议题:是否以2.04元的单价续聘鸿铭物业;是否同意罢免现业主委员会;是否同意重新以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新的物业公司。 而业委会主任雷霞等人则感到很委屈:当时大多数人赞成并授权的业委会,为什么突然名不正言不顺了?他们说,业主们如果有什么要求,可就相关的议题进行投票,如有20%的业主赞成,便可将这一议题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当雷霞要求确认提出检验业主签名时,遭到发起者的拒绝,临时业主大会也
6、因此流产。拥护业委会与反对业委会的两派业主开始激烈地相互指责和争吵,甚至发动了小区内的游行。有阅历的业主说,仿佛是一夜之间回到了三十年前的“文革”状态。 当美丽园业委会“最终胜利”的时候,人们曾经以为,美丽园小区的业主代表了我们这个社会的转型力量。有人说,在众多类似的业主社区里生活的中产阶级,不仅是新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新观念的代表者,更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他们的存在将可能使漫长的社会演进过程大大压缩。人们乐于将这个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全面胜诉的“标本”,看做是社会变革的催化剂。但是,当美丽园小区突然秩序大乱,人们开始抱怨业主阶级对于公共事务缺乏兴趣
7、,认为他们只顾追逐个人快感而不愿承担应有的责任,只会“搭便车”而毫不理会这个时代正在发生什么。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认识美丽园事件?我们以为,对于这些“业主阶级”的维权过程与行为方式,不应该作出简单的道德判断,也不能一味抨击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关注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而是他们表现出了我们想要做什么。即便他们不是我们的目标,却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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