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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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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担保法原理分类标准类型概念典型代表发生依据约定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自愿设定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法定法律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直接规定的担保留置标的不同人保担保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保证物保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钱保以金钱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定金第十章担保法律制度第二节人的担保一、人的担保的概念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二、保证(一)保保方式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比较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设定方式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或者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权利有先诉抗辩权无先诉抗辩权责任免除①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2、;②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保证人提供的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两种特殊的保证(1)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2)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预定最高限额,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二)保证的成立1.保证人注意: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主体。2.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未约定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3、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约定保证期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三)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权利(1)保证人的抗辩权(2)保证人的追偿权(3)保证人的代位权2.保证责任的变更处理(1)债权债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依法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
4、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
5、,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第三节物的担保一、物的担保概述物的担保,是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特定财产为债务清偿所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以抵押、质押、留置最为典型。二、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二)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物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不得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以依法取的国有土地上
6、的房屋抵押的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房屋或建筑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2.抵押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3.抵押登记财产类型登记机关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林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航空器、船舶、车辆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意: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人也
7、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利(1)抵押人的处分权(2)抵押物的孳息收取权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物产生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2.抵押权人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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