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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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MF1105050汪俊摘要先秦儒家主张亲属相隐,即亲属Z间可以相互包庇罪行而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维护封建王朝的社会基础——家族秩序。“首匿”即现代意义的隐瞒包庇,本是一种犯罪,但亲亲相隐原则的运用在法律上则承认了亲属Z间可以隐藏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制史研究中长期被称为“以礼乱法”,其名义上标榜“天性”,“仁孝”,实质是维护封建家族制度,是对法制的破坏。但是剖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渊源和具体内涵,该原则体现的立法人性化和礼治屮注重亲悄的原则在现代法制中仍存在可借鉴之处。先秦儒家主张亲属相隐,即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

2、罪行而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维护封建王朝的社会基础一一家族秩序。“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至此Z后,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至清末。“首匿”即现代意义的隐瞒包庇,本是一种犯罪,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运用在法律上则承认了亲属Z间可以隐藏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制史研究中长期被称为“以礼乱法”,其名义上标榜“天性”,“仁孝”,实质是维护封建家族制度,是对法制的破坏。因为“亲亲得和首匿”原则和“法律至髙无上”的法治理念相背离,在近些年的法学教育屮更是被全盘的否定。但是剖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渊源和具体内涵,

3、该原则体现的立法人性化和礼治中注重亲情,强调法律的教育功效在现代法制屮任存在可借鉴之处。一、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诞生和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礼记•檀弓》认为“事亲有隐无犯”。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父子间相互隐瞒犯罪,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徳。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值得称赞。这些言论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伦理上的正当性。由于“亲亲相隐”原则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里亲属间人身依赖关系的基本需求,因而得到

4、大多数人的响应,于是很快就被封建统治者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成为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和司法传统。最早将容隐制度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国律法。“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不许告发父母,子女应对父母行隐匿义务。自此“亲亲相隐”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名令条文。汉武帝时期,由于董仲舒侶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国家的法令,儒家思想被赋予神圣的地位。亲亲相隐制度由此得到了封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认可。此时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以告父亲为“不孝”之重罪,处死刑,这是秦以前不曾见过的。由于统治者注意到如不许容隐,社会伦常会受到严重损害,认为若

5、强迫亲属间相互证罪,“亏教求情,莫此为大”(《宋书•蔡廊传》),“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晋书•刑法志》),所以在汉律屮明确规定: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町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汉律首次在法律上肯定了妻、子、孙为夫、父、祖隐罪的正当性,也部分地承认了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罪的“权利”①。隋唐时期,律法屮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形成了完备的规范系统。《唐律疏议》卷六专门有同居相为隐的条款: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6、。在小功以下有罪者减三等治罪。也就是所有同居亲属均可相隐,不同居的人功以上亲属亦可相隐,小功以下相隐也可减轻处罚。当然,这一原则要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等罪,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名例律》)宋律继承了唐律,它肯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宋刑统•名例》卷六文“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即泄露具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具小功以上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明律虽较为苛刻,但同样也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

7、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到了清末至民国时期,传统封建司法制度大多受变革而宣告终结,只有“亲亲相隐”制度经适当改造后保留了下来。《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者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者免刑等原则。但受西方法律之影响,清末的律法収消了子孙告父母有罪范忠信冲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互为隐[J]-中国社会科学,1997,(3):56.等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或纲常义务的规定,只留下容隐权力的规定。自此以义务为主要特征的“亲亲相隐”完成了以权利为主要特征的亲亲相隐的转变。二、亲亲相隐原则的法理探析作为

8、一个在人类历史上传承了数千年的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必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独立的法律价值。在讨论我们今夭应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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