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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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的重构:亲亲相隐原则的雏形至少可以追溯至西周,那就是贯穿于周礼之中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同时其也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萌芽。天理、国法、人情、良心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官吏审理案件时所考虑的最基础因素,若一个案件完美处理好了以上因素的关系时,这个案件就会被统治者所认同,百姓所称赞,后人所标榜。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本文试图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以求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社会出现“诚信危机”等大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潜在价值为当今社会服务,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亲

2、亲相隐;家本位;社会诚信;和谐社会  一、亲亲相隐原则及相关理论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向官府揭发,而官府对此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的一条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原则。[1]它体现了儒家的伦理精神,汉代的儒家思想对中国历代法律体制存在着极大的影响,儒家在政治上主张以“仁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自此之后,以“孝”为代表的亲亲相隐原则始终贯穿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司法实践之中。翻开中国古代的任何一部律令,几乎历朝历代的法律都会规定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罪。  (一)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西周之后,诸侯林立,各国征战纷飞,礼制的秩序被逐渐

3、的侵蚀,但在学术上却百家争鸣,其中,儒家思想对中国及周边国家的影响最为深远。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主张德主刑辅,将刑法作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儒家的伦理精神,他直接于孔子提倡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道德原则。  到了唐代,《唐律》继承了汉律以来“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并扩大了汉代以来儒家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  到了1935年国民党执政时期,在制定《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时,将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认为封建文化是腐朽的、落

4、后的沉渣,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了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体现在法律领域则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圣神不可侵犯,这将必然导致[]公民个人没有独立的生存空间,并将沿袭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摈弃了。  (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根据《礼记·大学》记载:“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人们就把地方、社会、国家像一个大家庭来看待,而领导就像家长。《大学》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家”理念的扩大与延伸。[2]而修身和齐家是这一理论中关键的部分。正如

5、《周易·坤》中所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在《大学》中有一则古代流行的谚语以解释“齐家”,即“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苗之硕。”一是不明智者溺爱子女,一是贪得无厌与苗壮。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二、重构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将亲亲相隐纳入其中,只是为了通过巩固封建家族组织,维护“三纲五常”,进而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但是其在客观上符合人性的根本需要,对社会诚信的构建

6、和导向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对社会诚信的深远影响  信任是一种相信而致于托付的内心态度,信任有助于社会中友好、互助、合作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不信任则容易在群体内滋生猜疑、怨恨,成为冲突的心理基础。[3]人性的麻木,情感的暖死亡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无疑是致命的隐形杀手。  (二)符合人性的根本需要  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基础之上,其存在和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4]  马克思说:“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与此同时,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在这个社会中,家庭是人类社会

7、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亲密感情和重大信任,以致家庭成员间是不设防的。大义灭亲而检举,不符合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属性:亲亲相隐原则的雏形至少可以追溯至西周,那就是贯穿于周礼之中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同时其也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萌芽。天理、国法、人情、良心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官吏审理案件时所考虑的最基础因素,若一个案件完美处理好了以上因素的关系时,这个案件就会被统治者所认同,百姓所称赞,后人所标榜。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本文试图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以求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社会出现“诚信危机”等大背

8、景下,如何充分发挥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潜在价值为当今社会服务,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亲亲相隐;家本位;社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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