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试点方案

XX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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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试点基础上,制定本方案。第一条本方案所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投资建设期、生产运营期、产业发展周期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等因素,分期确定土地使用年期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价款按首期出让时点评估确定

2、,首期出让只缴纳部分土地出让价款,首期出让届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价款。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XX县范围内由宗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初审并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发改、财政、国土、城建和规划部门审核评估认定后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第三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首期确定为10年。根据发改、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确定的产业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续期年限可分别选择10年、20年、30年、40年。第四条土地出让价款在土地出让时按全期进行评估作为出让土

3、地的总价款。首期出让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为按照10年期评估地价进行确定,余额在续期时根据续期年限按比例缴纳。续期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余额和价款外应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标准的通知》(X国土发〔2017〕33号),耕地开垦费执行原收缴标准的,全额收取;耕地开垦费执行新收缴标准的,按50%收取。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再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新标准的50%收取。土地级差收益按实际上缴数额全额收取。第五条弹性年期首期出让,采用招标

4、、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首期出让年限届满进行续期的,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续期手续。第六条为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建设用地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投资意向人在土地出让前应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详见附件),对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稅收等要素作出具体量化约定。《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列入竞买人资格审查范围,未提交《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出让人不得与其签订成交确认书。上述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续期的考核标准

5、。第七条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负责项目考核评价工作。对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作为续期的考核依据。1.开竣工申报。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办理开竣工申报手续。(以国土部门提供数据为准)2.投资强度。市经济开发区不低于28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区域、XX化工基地、XX(农业试验区)不低于220万元/亩,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不低于100万元/

6、亩。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至竣工期完成的实际投资总额。(以市发改局认定数据为准)3.建筑容积率。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设定。根据规划条件的要求,至竣工期经现场测绘已完成建设的建筑面积。(以市规划局认定数据为准)4.亩均稅收。市经济开发区不低于20万元/亩/年,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区域、XX化工基地、XX(农业试验区)不低于15万元/亩/年,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不低于8万元/亩/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3年内达到《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和《国

7、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以市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1.建立考核评价档案。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统一按宗地建立考核评价档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评价数据作为续期的考核依据。第八条续期。土地使用权人应于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内向出让方提出续期申请。出让人依据考核评价档案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达到考核标准的,准予续期。经审核未达到考核评价标准的,不予续期。对因产业周期、经济形势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达到考核标准,但在短期内能通过增加投资、技术改造等措施改变现状,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宽限性

8、续期2至5年。宽限性续期仅限一次。第九条对未批准续期及到期未申请续期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成新价格评估给予补偿。第十条如政策发生变化,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考核评价标准将作相应的调整。第十一条本方案自2018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2016年7月20日印发的《XX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试点方案》(X政发(2016)26号)同时废止。附件: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范本)附件: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范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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