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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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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保护范围探析作者:邱月631308130228指导老师:王现兵摘要:侵犯著作权并不必然进入刑法保护范围,在大多情况,侵犯著作权使用民法保护范围,指侵犯达到一定程度才会启动刑法程序。然而事实上,刑法条文对侵犯著作权的描述模糊一几粗糙,虽然有相应司法解释扩大保护范围,但对于苦作权客体数量大量增加,著作权客体类型不断翻新的如今,刑法的条文已不能满足现状对其的需求。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条文不合理且过于简单,犯罪标准乂太高,并不能有效适用。修改法条,增设法条,增加资格刑等措施可以有效改进刑法的著作权保护不足的现状,对
2、著作权的发展有至关重耍的意义。关键字:刑法;著作权;保护范围刑法是我国法律屮最冇威慑力的一部法律。刑法具冇英他法律不能比拟的执行力,因此刑法的法律条文尤为重要,是其他各下行法的后备支撑,没冇刑法的科学有效规范,其他法律在民事行政方面的规定也显得后继无力。刑法对于著作全保护的问题是根源性的,从法律立法体系到条文设置的落后,都存在跟不上时代的滞后。一、立法背景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o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口开始施行。这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
3、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本次刑法修正根据社会的发展,修正了很多落后的条款,但仍然没有涉及对著作权的修改。1990年,七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自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曾先后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著作权法》共有六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约17种权利及邻接权。二、刑法在著作权保护上的缺陷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要件主要有三个:意识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规定情形侵犯著作权;
4、三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法定要求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惩罚措施主要有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现实情况而言,近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上升,但受刑法处罚的很少,呈现出不合理不科学的发展状态。(一)、刑法对于著作权立法条文过于简陋“当前,《刑法》与《著作权法》之间的立法衔接并不顺畅,从根本上说,这与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有关。我国现有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模式是单轨制,即只在《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在其他民事、行政法规中仅仅是简单地规定'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如今著
5、作权已经有3项人身权利11项财产权,两条刑法条文明显是不足以与现今的著作权体系相对应的。对于现今的著作权各种侵权方式和新兴的侵权主体,刑法实在是过于狭隘。比如非单纯复制发行方式的直播这种短暂式储存数据的方式,链接侵犯著作权网页等,乂比如现如今十分广泛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等,都是刑法无法规范的死角。我国著作权刑法的立法主要借鉴于四方著作权保护体系,但四方的国情是偏向保护个人利益即私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屮,在经济较落后的发展期间则更应实行弱保护政策,因此借鉴于西方的在刑法上的著作权保护系统并不十分符合我
6、国的国情。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原则大于实用,很难根据刑法条文来确定著作权具体保护范围,也难以将侵害程度严重的著作权事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使得刑法第217条有纸上谈兵之嫌,难以得到立法的预期目标。(二)、“营利为目的”的狭隘限制在《刑法》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和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其屮的主观要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的主观归责条件,必将使大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失去受到刑事制裁的可能。”⑵以营利为目的已经成为著作权在刑法保护上的一个重要障碍。现如今侵权方式
7、多种多样,直接营利固然是侵犯刑法,那十分间接而婉转的营利呢?比如通过无数次的网页渠道可以得到的盗版电影,及吋最终接受者是免费受用,但是提供资源的网站并不宜接从侵权作品中获利,只是通过点击率可以获得理想的广告费,传播资源渠道的网站除了获得点击率或许还获得了“粉丝”,而粉丝是网络营销的重要对象,为其以后的营销手段取得更广泛的受众,这如何判断是否营利呢?“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工业产权,它更多的是文化产品……有些侵犯他人著作权并非为自己营利,只是别有用心,或者就是为了毁坏他人作品的声誉。对基于其他复杂动机或目的而侵犯著作权
8、,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都既具有经济内容,又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名誉权方面的价值,都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统一,仅对侵犯著作权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因素是没冇根据的。”⑶而非营利的结果就必然不侵权了吗?即使没冇营利的主观意愿,也没冇营利的结果,但是造成恶劣的侵权事实和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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