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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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北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关于推进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依法拥有农村住房(包括集体土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国有划拨土地的住房,下同)权属证书的农村居民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发生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愿意以自有农村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一种借款担保形式。第二章

2、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基本要求第四条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由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三)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四)农村住房坐落土地所有权人(村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同意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的承诺;(五)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六)不得以第三人农村住房办理抵押贷款。第五条抵押借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

3、借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及房产共有人签名(章)。第六条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后,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七条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四)被抵押住房所属的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五)登记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共有房屋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八条下列房屋不予以抵押权登记:(一)

4、权属有争议的;(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四)已列入规划征地拆迁范围的。第九条经审查,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第十条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一条房屋抵押权自抵押权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告知抵押权人,有效。以出租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第十三条抵押权利凭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复制件由抵押权人送借款人所在乡镇、村(社区)备

5、案。第十四条抵押权人应经常检查抵押农村住房状况,对被拆迁、出售、赠与或再抵押的,应及时处理。第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或者注销抵押权登记。第三章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第十六条抵押贷款合同到期而抵押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或者发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预先约定或者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受偿。第十七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行使抵押权。第十八条抵押权人与抵

6、押人协议以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受偿的,应当与抵押人、买受人就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受偿的,应当与抵押人共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纠纷的调解、处置,县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第二十一条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当事人和国土、房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员到场,对住房抵押贷款纠纷进行调处。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帮

7、助当事人达成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归还贷款本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交易价格能满足债权的情况下同意流转农村住房的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督促当事人如约履行。第二十三条如经过调解,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纠纷案件做好司法调解和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在农村住房抵押出现不良贷款时,不追溯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农村住房抵押案件时,应及时发函将基本情况告知国土、房管部门,同时抄

8、送所在村、乡镇,县有关部门应支持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抵押的农村住房进行裁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对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农村住房,只要符合流转条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处分。条件成熟时,也可由国土部门优先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或积极申报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第二十八条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且其农村住房经调解同意流转或被法院拍卖强制执行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四章农村抵押房屋抵押权的实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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