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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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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对象范围、操作流程和条件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二)加强政策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积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为前提,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三)注重实际效
2、果。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这一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对农民生产经营的贷款支持。要注重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与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等工作的结合,务求取得工作实效。(四)确保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性较强,既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积极性较高的乡镇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推开。二、试点范围等10个乡镇内经国
3、土、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所有权证并申请抵押担保的农村住房。三、实施内容(一)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国土部门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村房屋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二)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在农村住房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住房、土地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证》。农村住房、土地抵押登记收费参照城市住房抵押登记收费标准和土地抵押登记收费标准(闽价费〔XX〕135号)
4、执行,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具体办法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辖区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并经过农村住房产权登记的借款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四)农村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由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村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农村住房坐落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的承诺,并出具书面证明。(五)试点乡镇建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每个试点乡镇风险补偿基金起点金额50万元,由县级和试点乡镇各承担50%,该风险基金由乡镇专户管理;
5、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发放金额3%增加风险补偿基金,由试点乡镇多渠道筹集。四、实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成立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法院、农业银行、农商行、农发行、邮储银行和试点乡(镇)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县支行主要领导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
6、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二)加强协作配合。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对试点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有利于农民创业增收的原则,用创造性的思维妥善予以解决。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成功典型,营造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三)规范有序推进。根据农村住房特点和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制定《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试行)》、《县农村住房抵
7、押登记暂行办法》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流程以及相配套的内控制度,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提供制度保障。要严格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审查管理,合理确定抵押农村住房的价值底线,规范贷款操作,落实贷款责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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