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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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俊峰案分析报告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控诉夏俊峰故意杀人罪二、案件事实2009年5刀16LI,夏俊峰和妻了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其主要证据材料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杳笔录、现场提取的血迹、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发案、破案及抓获被告人情况、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证人陶冶、曹阳、祖明辉、张晶以及辩护律师收集的6证人的证人

2、证言、被告夏俊峰的供述、被害人张伟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2009年5月16R11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屮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旭东“因全身多

3、处刺创,特备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二导致失血性休克二份死亡”,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1、行政执法人员即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2、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能够如实坦白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真诚悔罪。综

4、上,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持械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辽宁省沈阳帀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夏俊峰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犯罪,致二人死亡、—•人重伤,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夏俊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五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元。被告人

5、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询该案正在最高院死刑复核中。三、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人是否具冇防卫情节。辩方认为案发Z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控方认为木案中行政人员着装并驾驶冇执法标志执法车辆出现在现场,证人

6、张晶的证言及上诉人夏俊峰的供述,均能证实他们是明知执法人员身份的。在对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的证据一液化气罐先行登记保存时,因夏俊峰拦阻,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殴打行为,通过二审庭市调查,上诉人夏俊峰也否认存在殴打行为。这种伤痕更符合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时肢体接触时所形成,如果存在殴打行为,不能仅针对这个部位进行殴打。2.被害人是否具冇过错情节。辩方认为城管人员存在违法执法的情节,被害人本身存在重人过错。在城管人员执法时是以无照经营为由,可是城管人员之前却没有做相关的调杳,并且没有下达相应的处罚依据,没有给处罚单等相应单据就没收被

7、告人的经营工具,没有法定的依据。控方认为在对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的证据一液化气罐先行登记保存吋,不存在违法执法的问题。3.被告人被带回城管办公室内是否遭遇殴打。辩方出示了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同时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也说侑遭遇殴打的情节。控方(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并且认为照片显示的伤不能确定成因,不能认定为被害人殴打所致,可能为争夺煤气罐时接触挤压所致。4.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辩方认为根据6份证言,被告人是被押回执法机关,属于

8、弱势一方,并且从彼告人的供述中也可知被告人属于被殴打后的本能防U,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应定为故意伤害。控方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岂接导致被害人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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