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对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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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俊峰案:对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析【摘要】自2007年1月1FI,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区域间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和错杀的问题,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在立法上仍然是一片空白。本文将从沈阳小贩夏俊峰死刑案件中探析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性质和立法缺陷,并最终给出完善建议。【关键词】死刑复核;性质分析;程序缺陷;完善建议2009年5月16口,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隐蔽携带的切肠刀多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

2、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夏俊峰因故意杀人者,被立即执行死刑。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内涵死刑复核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外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是严格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必要保障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

3、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说每一宗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设立死刑复核制度的B的在于防止死刑制度可能造成的错误,尽可能地减少死刑的适用,尽可能止确的适用死刑。该程序的特点在于适用对象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适用时间是在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左以后,是死刑判决牛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道程序,适用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实行死刑复核制度对于保障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死刑,严惩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死刑复核的性质分析(-)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的各种理论学说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前学术界的争议仍然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行政审批程序说。该种观点认为死刑核准权类似于行政权,是法院系统内部对死刑裁判的审核把关。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的木质是“核”而不是“审”,“核准”的性质更接近于“批准”,有点类似于政府对重大项日的审批。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模式不像独立审级的模式,而更像行政审批的模式。既然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行政审批程序,那么就不需要像诉讼程序一样,必须具备控、辩、审三方要素,更不需要像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公

5、开进行审理与裁判,只有法院内部秘密、书面审批即可。审判程序说。此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在审判程序一编,并与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并列,其审判程序的性质便一目了然。既然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审判程序,那么立法应当使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来,尤其是充分发挥律师及检察院的作用,审判人员应当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z上作出核准,并最终以三审终审制度取代死刑复核制度。混合程序说。该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审批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混合程序。此致观点可以以对判处死刑是否冇异议为标准,并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与复核

6、方式上进行论证。首先,在启动方式上,対双方均无异议的死刑案件以终审法院主动报批的方式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对有异议的死刑案件,由异议方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方式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其次,在复核方式上,对双方无异议的死刑案件仍然采取书面的行政性复核程序,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告及其律师、检察院的意见,对被告有异议的死刑案件,可以采取审判程序进行复核,必耍时也可开庭审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的应然归属就审判程序而言,决定其性质的主要因素有:主体、权力來源、形式及结果。扩张来讲,就是什么样的主体凭借什么样的权力并以什么样的方式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死刑复核程序莫不如此

7、。1・主体。死刑复核程丿丫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2•死刑核准权的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其权力可以分为对内的行政权和对外的司法权。对内的行政权是人民法院系统对其内部的人事、财政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而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対司法活动结果的核准,表现为対外的司法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对外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不是监督权,因为审判监督针对的是已经生效但确实存在错误的一审二审裁判,不可能发生在裁判生效Z前。死刑核准权更不是司法解释权,因为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在审理案件

8、的过程中该如何运行和存在的不足所做出的解释。而在没有进行死刑付复核之前,任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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