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实施细则

县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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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杯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促进师资队伍的优化组合,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依据《***教师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第三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是指聘用单位与教职工个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四条学校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对象是本校在职教职工,聘期实行一学年一聘。第五条教职工全员聘任由县委、政府领导,县教体局统筹指导,学校具体实施。全员聘任的责任

2、人为局直学校和乡*中心学校的负责人。学校在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注重实绩、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二章教职工的聘用第六条学校根据县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和县人社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含教辅人员)设置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确定,岗位数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能超过规定比例标准。第七条参与全员聘任教职工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良好。(二)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三)

3、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四)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第八条教职工聘任的基本程序(一)成立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二)制定教职工全员聘任方案。(三)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有关待遇和奖惩等事项。(四)教职工申请应聘。(五)学校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六)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教职工进行考核。(七)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名单并公示。(A)学校聘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学校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约。第九条学校在岗位聘任过程中按照先聘用专任教师,再聘用教辅人员,最后聘用工勤人员的顺序进行。第十条教职

4、工聘用情况分为原职聘用、试聘和待聘三种。局直学校和乡*试聘和待聘人员的比例分别不少于本单位教师总数的*%和*%。(一)原职聘任。按其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进行聘任,为原职聘任,聘期为一学年。(二)试聘。因岗位要求与当事人表现有明显差距,实行试用性聘任的,称为试聘。试聘的期限为一学年。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试聘:1、师德表现较差,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或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松驰,造成较差影响者;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育教学质量较差或学生、家长有较大意见者。3、不接受学校拟聘岗位者。4、拟聘岗位与当事人的政治业务素

5、质有明显差距,须实行试用者。5、其它认为应予试聘者。(三)待聘。教职工连续两年被试聘的,第三年未被正式聘任的转为待聘。第十一条教职工聘任制实行人事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财物、后勤等岗位职务,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第十二条支教的教师由派出学校直接聘任;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教职工,学校在聘任中可给予适当照顾。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日内与受聘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

6、一式两份,受聘人一份,存入学校档案一份。第十五条聘任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工资待遇、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第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第四章待遇第十八条原职聘任的教职工按所聘任岗位的标准享受全额工资及与岗位、绩效

7、相适应的福利待遇。第十九条试聘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最低等次发放,其他待遇参照原职聘任人员执行。第二十条教职工在待聘期内,保留其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学校的考勤。学校可安排其承担临时性工作,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和职称晋级,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年度考核计“不合格”等次。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连续两年在学校待聘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在聘任期间,转换工作岗位的,转岗后按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待遇。第二十三条学校全体教职工均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相关待遇。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变更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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