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文献综述】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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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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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  目: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         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各国立法都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了规定。就我国《物权法》来说,它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

2、保护的效力。从破产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法》也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这样一来,我国的预告登记是否具有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的效力就成了疑问。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有助于预告登记的运用。并针对预告登记效力规定的不足,归结其不足,有利于完善预告登记制度。(二)有关概念和综述范围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本文综述范围包括:杨立新.梁清《细说物权法新概念和新规则》,卜祥洪.何焕

3、锋《论预告登记的效力》,陈文娟《浅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析《物权法》第20条》,王利明《物权法研究》,杨立新.宋志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一)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历史背景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这一类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 of Caution.设立预告登记制

4、度的原因在于,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登记之前并没有真正移转。即使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也可能会产生因登记所必须的手续不完全而无法登记的情况,此时权利的移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公信力。此时,不动产物权人一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不动产权利

5、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二)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研究现状分析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主要目的在于促使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因此,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保全债权请求权顺利的过渡到物权,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债权请求权的保全、顺位保全、破产保全以及预警的作用上。(一)保

6、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又称作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可以处分,但是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即仅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而言是无效的。目前就设立预告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纳相对无效主义,相对无效主义指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并不禁止预告登记义务人就与预告登记有关的物权进行处分(这里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只是当处分妨害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保全债权请求权的作用并不依靠禁止登记来完成,即登记义务人在预告登记后,

7、仍然可以处分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标的物,即使该处分行为违背了预告登记的旨意,登记机关也不能拒绝登记。要想发挥预告登记保全请求权的的基本效力,就要从相对效力主义出发去制定制度。在相对无效的处分发生后,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请求因无效处分而取得权利者同意涂销该权利,该取得人负担法定的同意义务,权利人享有的这项请求权源于预告登记,具有保障预告登记实现功能的效用。因此,预告登记对债权请求权的保全,并不采用禁止登记这种事前预防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事后认定处分相对无效的方式。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查时,无需审查登记事项是否与预告登记相悖,这将大大减少登记机关做出

8、登记决定的时间及相应成本,简化登记程序。(二)顺位保全的效力     顺位保全的效力,是指经由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顺位次序是依据预告登记的时间顺序,而不是依据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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