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锋《论预告登记的效力》,陈文娟《浅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析《物权法》第20条》,王利明《物权法研究》,杨立新.宋志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一)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历史背景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这一类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 of Caution.设立预告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