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规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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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资本市场分析(一)在香港上市的优点1.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2.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3.本土市场理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4.健全的法律

2、体制: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5.国际会计准则: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它会计准则。6.完善的监管架构: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准的披露规定。我们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7.再融资便利:上市6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8.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香港的证券及银行

3、业以健全、稳健着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9.文化相同、地理接近: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二)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受到严格规管,旨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载列如下:1.申请人适合上市;1.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2.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3.上

4、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4.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三)上市方式1.发售以供认购:由发行人或其代表发售其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2.发售现有证券:由已发行或同意认购的证券的持有人或获配发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证券。3.配售:由发行人或中间人将证券主要出售予经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4.介绍:已发行证券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而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5.创业板转板: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可以通过简化的程序申请转主板上市。(四)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

5、的主要基本要求。有关具体的上市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I)财务要求:主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盈利测试2.市值/收入测试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40亿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港元元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

6、: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创业板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

7、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III)会计准则: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编制

8、。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主板创业板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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