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上市规则-股本证券-九 申请程序及规定 Chapter_9_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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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股本證券申請程序及規定前言9.01本章載列新申請人及上巿發行人均適用的股本證券申請上巿的程序及規定。本章並不適用於根據第九A章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9.02新申請人須注意(參閱第三章),保薦人負責提交上巿申請表格及一切有關文件,並處理本交易所就有關申請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問題。9.03(1)為使本交易所有充足時間根據有關的文件考慮上巿申請,並為維持發行新證券的巿場秩序,新申請人通常須在上巿委員會預期舉行會議以審批有關申請的日期(「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25個營業日前,填具附錄五A1表格指定的上巿申請表格並提交本交易所。上巿申

2、請表格須由保薦人為新申請人填妥,並連同下列兩者一併遞交:(a)《上巿規則》第9.11(1)至(5)條所規定的文件;及(b)首次上巿費。附註:如首次上市費是根據擬上市股本證券的估計貨幣價值來計算,則一俟證券的實際貨幣價值得以確定,保薦人就須通知本交易所該證券的實際貨幣價值。一俟擬上市股本證券的實際貨幣價值得以確定,任何首第次上市費的短缺部分就須支付予本交易所;在任何情況下,短缺部分九須在證券開始買賣前支付。章如申請人將其建議的上市時間表推遲,以致其遞交上巿申請表格的日期距離當時已超過6個月,則申請人的首次上市費將予沒收。每名該類申請人

3、如擬重新提出上市申請,必須提交新的上巿申請表格並繳付首次上市費。如保薦人有變(包括加入11/099–1新保薦人),本交易所同樣規定有關申請人須提交新的上巿申請表格並繳付首次上市費。在此情況下,本交易所可能會考慮豁免預期聆訊審批日期之前足25個營業日的規定,但要視乎處理原先上市申請的進度而定。豁免將按個別情況考慮。附註:就新申請人可能須提交新的上巿申請表格的其他情況,請也參閱第二B章。(2)上巿申請表格須附有一份與本交易所議定的上巿時間表初稿。如要對上巿時間表作出修訂,亦須與本交易所議定。如申請人擬重新提出其已經押後的上市申請,而重新

4、提出上市申請的日期,距上巿申請表格的日期不超過6個月,則申請人須提交一份經修訂的時間表。該份經修訂的時間表須與本交易所議定,以便本交易所有充分時間去審閱有關上市申請。新申請人必須每隔兩個星期,將上巿申請的最新進展情況通知本交易所。在下述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未能及時遞交所需文件;或申請人對本交易所就有關申請提出的意見或疑問仍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則本交易所保留要求申請人修改時間表的權利。如申請人所遞交的文件只屬初稿階段,或仍須經常作出重大更改,以致本交易所對該等文件進行審閱的作用不大,則申請人不得視為已履行有關遞交文件的責任。

5、(3)本交易所預期收取上巿申請表格時將一併收到較完備版本(即非初稿)的招股章程,以便本交易所可在接獲申請後即時展開審閱工作。在該較完備版本的招股章程中,第十一章所列須予披露的資料必須已經大部分載入。如本交易所認為與A1表格一併提交的招股章程不屬較完備版本,本交易所不會對任何有關申請文件展開審閱工作。所有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及首次上市費)均將退回予保薦人。保薦人將須重新提交另一份A1表格及較完備版本的招股章程。附註:凡提交較完備版本的招股章程時,必須連同載有相同文件的唯讀光碟(數量按本交易所要求)一併提交。(4)本交易所

6、在審閱期間,如認為申請人不能在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前履行下列條件,可要求申請人將預期聆訊審批日期押後長達25個營業日:(a)提交招股章程的修訂版,充分而適當的披露第十一章所列的須載資料;9–211/09(b)提交第9.11(1)至9.11(23)條所載的全部文件;及(c)就本交易所的疑問及意見作出及時和滿意的回複。(5)在審閱期間,保薦人不應就些微修訂而頻向本交易所提交招股章程的修訂版本。除非是應本交易所的要求,否則,每次提交招股章程文稿後至少5個營業日後,才應再向本交易所提交另一份收錄了本交易所對上一稿的意見以及任何其

7、他資料的修訂稿。9.04為維持發行新證券的巿場秩序,本交易所保留拒絕新的上市申請,或修改上市時間表的權利。9.05如有任何文件在提交後予以修訂,則申請人須向本交易所提交相等於首次提交文件數目的經修訂文件以供審閱,申請人還須在文件的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文件哪些部分符合附錄一有關項目的規定。該等文件如經修訂以符合本交易所提出的意見,則頁邊處亦須註明經修訂的地方。附註:若為新上市申請人,凡提交經修訂的文件,均須連同載有相同文件的唯讀光碟(數量按本交易所要求)一併提交。9.06未經本交易所同意,不得對上巿文件的最後定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訂。9

8、.07上巿文件必須在本交易所已向發行人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方可刊發。然而,如屬新申請人,初擬或初步上巿文件如清楚註明為該類文件,並申明須經本交易所作最後審閱,則為安排包銷用途可予傳閱。9.08新申請人就發行證券在香港刊發的所有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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