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债务证券上市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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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主板上市規則之聲明香港交易所及/或其附屬公司保留對其刊登於網頁上及不時更新之上市規則及參考資料之版權香港交易所及/或其附屬公司竭力確保其提供之資料準確可靠,但不保證該等資料絕對正確可靠;對於任何因資料不確或遺漏又或因根據或倚賴本網站資料所作決定、行動或不行動而引致之損失或損害,香港交易所及/或其附屬公司概不負責(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第二十二章債務證券上市方式第22.01本章不適用於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發行。所有其他債務證券可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上市。二十發售以供認購二22.02發售以供認購是

2、由發行人或代表發行人發售其債務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章22.03債務證券的認購毋須包銷,惟須就此作出全披露,並須實際發行上市規則第23.08條所述最低面值限額的債務證券。22.04如屬以招標方式發售債務證券,本交易所規定配發基準必須公平,藉以確保每名以同一價格申請認購同一數目債務證券的投資者均能獲得同等的待遇。22.05採用發售以供認購的方式上市,必須刊發上市文件,而該上市文件須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的有關規定。發售現有證券22.06發售現有證券是由中間人向公眾人士發售該等已發行或同意供認購的債務證券。22.07如屬以招標方

3、式發售債務證券,本交易所規定配發基準必須公平,藉以確保每名以同一價格申請認購同一數目債務證券的投資者均能獲得同等的待遇。22.08採用發售現有證券方式上市,必須刊發上市文件,而該上市文件須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的有關規定。11/1122–1配售22.09配售是由發行或中間人將債務證券供其選擇或批准的人士認購。22.10本交易所規定配售安排必須能確保債務證券在獲准上市後可在公開市場上發售。此即表示至少須有一般負責替有關類別債務證券作價(報賣價及買價)的兩名發行商參與配售。該兩名發行商毋須是管理階層或銷售集團的成員,但必須各自獨立

4、行事,而其中一名發行商必須不受發行人控制。22.11採用配售方式上市,必須刊發上市文件,而該上市文件須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有關規定。交換等等22.12債務證券可透過將債務證券交換或替代或轉換其他類別證券的方式上市。22.13交換、替代或轉換債務證券必須按照將予交換、替代或轉換的債務證券的條款及條件進行,或在所有該等證券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22.14採用交換或替代債務證券方式上市,必須刊發上市文件(採用致有關債務證券持有人的通告文件形式),而該上市文件須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的有關規定。其他方式22.15債務證券亦可採用下列方

5、式上市:(1)行使可認購或購買債務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參閱第二十七章);或(2)本交易所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22–26/94第二十三章債務證券上市資格序言23.01本章不適用於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發行。本章載述債務證券上市須先符合的先決條件,惟由國家機構和超國家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則除外。此等條件適用於每一種上市方式,而除非另有說明,無論是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均須予以履行。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須符合的條件分別載於第三十一及三十二章。適用於國營機構及銀行的經修訂條件分別載於第三十三及三十四章。23.02發行

6、人須注意:第(1)此等規定並非包羅一切可能情況,本交易所可就個別申請實施附加的規定;及二(2)本交易所保留接納或拒絕上市申請的絕對權力,而即使申請人符合有關條件,也十不一定保證適合上市。三預期發行人(特別是新申請人)因此應向本交易所尋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章得知上市發行建議是否符合要求。基本條件23.03發行人及(如屬擔保發行人)擔保人各須依據其註冊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註冊或成立,並須遵守該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同等文件的規定。23.04如發行人為一間香港公司,則不得為公司條例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私人公司。1

7、1/1123–123.05如發行人或(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的股份並未上市,則發行人及(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及兩者的個別業務,必須屬於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者。23.06新申請人或(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必須已依據其國家法例編製包括申請上市前三個財政年度的經審核賬目。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本交易所可接納兩年的較短時間。23.07如屬新申請人,由申報會計師最近期申報的財政期間(參閱第四章),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前九個月結束。23.08如發行人或(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的股份並未上市,發行人或(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的股東資金總額至少

8、須為100,000,000港元,而每類尋求上市的債務證券的面值至少須為50,000,000港元,或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其他數額。進一步發行在各方面與某類已上市債券證券相同或將會相同的債務證券,則不受上述規限。在特殊情況下,如本交易所對市場流通量感到滿意,可以接納一較低的最低面值。如屬可認購或購買債務證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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