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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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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合同法律关系主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权力、义务。4、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6、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7、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
2、行为、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8、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9、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10、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1、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2、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3、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13、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14、权力质押一般是将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质押的权力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15、留置: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只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16、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7、合同公证与签
4、证的相同点:自愿申请原则;内容、范围、目的相同;不同点:(10性质不同;(2)效力不同: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该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2、合同的分类:共15类。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是合同。3、合同形式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4、邀约的撤回:是指邀约在发
5、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邀约的撤销:是邀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超过期限的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7、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8、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
6、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9、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10、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2、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
7、、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13、表见代理一般应具备的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14、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15、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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