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经济如何适应新常态

2015年中国经济如何适应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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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明确近期城市建设重点,加强规划规范性的高度,突出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性。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

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的通知”),将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尽快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严格的时限要求。为了促进近期建设规划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现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   各地应当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整理,明

3、确强制性内容;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组织制定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   请各地将执行《办法》和《规定》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城乡规划司。附件: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一: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四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条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

5、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

6、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   (一)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

7、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岗等市政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二)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四)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

8、府。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传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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