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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赔员考试法律合规知识培训法律部/合规部刘军琰2010年10月23日保险法律(保险合同法)基本知识保险合规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基本知识(保险合同法部分)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
2、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2、诺成性:《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3、非要式性:并非必须采取书面形式;4、有偿性;5、射幸性: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3、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4、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5、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3、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般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最大诚信原则告知说明保证、弃权与禁反言3、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与分摊原则)4、近因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4、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
5、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海商法》采用无限告知主义,告知义务的主体为被保险人。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条例第11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
6、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交强险业务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情况已经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投保人应当针对这些内容如实告知。《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7、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而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要求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当投保人在5日内仍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即使保险人按照上述第14条的规定解除了保险合同,仍然必须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说明与明确说明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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