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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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核定其营业额?答:对于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若销售的货物是不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销售的货物是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2.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2、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主观税务机关应如何核定其营业额?答:对于纳税人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应按以下顺序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销售不动产、娱乐业、服务业20%,通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1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10%)3.我国

3、税法列举的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分为哪几大类?答:我国税法列举的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有下列四大类:(一)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二)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产品。4.什么是混合销售和兼营?目前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是如何规定的?答:⑴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而且货物的项目与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项目在这项销售行为中不能分开的销售行为。⑵兼营兼营,是指主要从事货物或应税

4、劳务销售的企业,同时附带经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或者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同时附带经营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一般两者的业务是分开独立的,两者的收费也是分别进行的。⑶对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的不同规定A、对混合销售征税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B、对兼营的规定:纳

5、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5.我国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答:有关个人所得来源地有如下判定标准:(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由此支付利息、或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该特许权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4)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5)转让不动产所得,以该

6、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动产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6)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7)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6.我国企业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答:企业所得的所得来源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

7、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7.目前我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哪些减免优惠规定?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或者免征契税: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⑵城镇职工按照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照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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