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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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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榷立法禁榷又称专卖,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生产或销售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又分为全部专卖制与部分专卖制。前者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民营官卖”,统归国家独占经营;后者是商人在国家直接控制下进行购买和销售。宋朝为解决财政危机,扩大了汉唐以来的禁榷范围。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药、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从宋初开始,就对盐、茶、酒等产品进行控制,明令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炼钒十斤,均处极刑。两宋期间,制定有专卖法规严加管制,尤以盐、茶两项立法最为重要。盐的生产由国家统一管理控制,私人不得擅自经营。官家
2、及商人经营,要有“盐引”或“盐钞”。否则,依成盐斤两定罪量刑。盐的分销有“官鬻”与“通商”两种形式,前者为官营运销,后者为商贩运销。经营者须按规定在产盐地批发食盐,在指定地区贩卖;若入禁地贩食盐十斤或碱盐三斤以上,依法处死。茶的专卖与盐法大致相同。在江淮一带产茶区,有专门机构统一掌管生产经销。茶农除以茶折税外,还要将茶卖给官府;匿不送官及私卖者,茶叶没收,按值论罪。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贸易,价值一贯五百即被处死。私自将茶叶卖给少数民族地区,按军法治罪。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产运销全过程或部分环节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简称“专卖”。国家实行
3、垄断经营的产品称为专卖产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禁止私人或其他社会团体从事这些产品的经营活动。专卖方式有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前者是国家对专卖产品从生产到运销的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实行垄断经营,不允许私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经营;后者是国家只对产运销过程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环节进行垄断经营,部分环节由私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经营。 专卖产品的对象主要有: 1.消费量大或利润丰厚的产品,如烟、酒、糖、茶、盐等。国家垄断这些产品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垄断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增加财政收入。 2.对某些具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实行专卖,如鸦片、麻醉品等,目
4、的是为了控制这些产品的使用范围。3.对某些对社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产品的专卖,如我国对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专卖。目的是保证这些产品的供应或控制其价格。现在硬中华出厂价187.2元/条,批发价370元/条,零售价450元/条(出零差价262.8元/条),软中华出厂价241.02元/条,批发价530元/条,零售价700元/条(出零差价458.98元/条)。2宋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3中央司法机关中审刑院。宋代做事情比较谨慎,尽量想保持公正。科举制度,唐代考科举,李白杜甫考科举,考卷上名字很清楚,如果考官认识,分数高。宋代将名字糊起
5、来,生怕认识考官、做记号,因此所有考卷都由专门的人重新抄一遍。在这点上还是不错的,尽量保持公正4鞫谳分司制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
6、舞弊行为。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5翻异别勘制度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
7、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为了防止囚犯利用故意"翻异别勘",拖延时间,宋代沿用唐代的三推之限,一般情况下,囚犯只要经3次翻异别推后,再翻异即不再复推,强行判决.南宋又改为5推.宋还严格规定复审时必须选差"无干碍官";官吏在别勘时发现冤抑,则要受到奖赏.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8、。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C.直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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