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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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11年5月16日-10-目录1、孙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2011年度娄烟第56号)-10-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2011年*月*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机关: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当事人:孙某一、案件事实当事人孙某,于2010年6月28日,乘坐“湛江—洛阳”1806次火车,从广西玉林自运芙蓉王(软蓝)0.16万支(计8条)、芙蓉王(蓝)0.8万支(40条)、芙蓉王(硬)0.64万支(计32条),合计1.6万支(80条)卷烟至娄底。6月2

2、8日14时30分,孙某自运的卷烟被娄底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车站派出所干警,在娄底火车站出站口依法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孙某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二、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除-10-运输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

3、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

4、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当-10-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5、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三、决定结果:(一)对当事人孙某的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孙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1.6万支(80条)卷

6、烟按违法运输卷烟总额22192元处以35%的罚款,计人民币7767.2元;(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途径、方式以及不履行决定的后果当事人于-10-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缴款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地址:娄底市氐星路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证据1:案件举报记录该案件来源于举报

7、,举报人对涉案人所乘车次、所运卷烟进行了详细举报。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月28日14:30-15:10,娄底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铁路公安干警,在娄底火车站出站口查获涉案人孙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80条,对涉案卷烟品种、数量,是否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手续证件等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详细记录。当事人孙某签字承认其从广西玉林无证运输卷烟80条至娄底。证据3:涉案卷烟娄底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孙某的涉案卷烟进行了采集拍照,当事人孙某签字承认。证据4: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娄底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所运8

8、0条涉案卷烟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孙某已签字。证据5:询问笔录-10-娄底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孙某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孙某承认:①80条卷烟是孙某运输的,所有权是孙某的;②卷烟是其从广西玉林通过火车运输至娄底的;③孙某运输卷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证据6:当事人孙某的身份证当事人自报姓名与身份证件相符,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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