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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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二章案例的选择第七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例中选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例,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

3、要,可以随时选择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本级人民政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报送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一)数量较大的;(二)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4、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司法机关等对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和听取意见后,初步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三章案例的编纂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初步确定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

5、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以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现由、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为:HNPC[20××]第×号,P代表省,C代表案例。(二)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6、编号由市州行政区域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加上CC及年度顺序号组成,前一个C代表市州,后一个C代表案例。(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加上DC及年度顺序号组成,D代表县市区,C代表案例。(四)同一年度内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连续编号。第十八条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第四章案例的发布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编纂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法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

7、民政府可以单个地、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以按年度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单行本或者年度汇编本形式印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第五章案例的运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不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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