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246065
大小:90.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8-20
《试论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运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运行 我国幅员辽阔,由于法官素质和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出现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手中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法律的公正,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创举对于各地法院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对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进行论述。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含义以及在中国历史的发展情况 (一)案例的含义 案例是指审判机关对于具体
2、案件作出的判决,具体含义是指由我国审判机关创制的,对于具体案件作出的旨在为以后出现的类似案件提供法律指导,具有事实上一定拘束力的判决、裁定。它在法律意义上的含义是指这种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学习的样本,亦可以作为学界进行研究的样本。 案例在各大法系国家均有广泛运用,都对之后的案件审判具有参考作用,但没有拘束力。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含义11 作为一种正式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在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中是不存在的,它只存在于中国大陆,但它在我国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
3、人民代表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制定法才是我国的唯一法律渊源,而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并没有打破宪法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它明示了先前所作裁判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使用了一个比较大众化的概念,即‘案例’,而且,这些词本身也给这一制度的发展留下了比较广阔的空间,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这在建立这一制度的初期是尤其重要的”。所以,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应该很容易就概括出来了,其拘束力和辅助性都应该包括其中,这是应法制统一、法制稳定及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所决定的,这在以下阐述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时再加以详述
4、。所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应具体定义为: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它包括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必须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进行选择;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对于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不仅是参考作用,应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5、。 (三)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的区别 案例不同于判例。作为案例的判决生效后仅对该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而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渊源。采用判例法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中最具典型意义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施以较大影响的是英国和美国。11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国的法律采用的是成文法,重视法律的法典化以及法律体系的严谨性、系统性,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采用的是“演绎推理”方法,即将法律条文运用于具体案件,法官首先考虑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面临的案子。还有,大陆法系
6、实行法官集体责任制,法庭也采取合议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最后判决,判决书是以法庭名义作出的,法官个人有不同意见时,不需要写出不同意见,也不需要个人签名。所以通常外界不知道各个法官在作出表决时的立场和具体意见,因而这种判决比判例法国家得到判决要简单得多,各方面的作用也相对小一些。 案例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具体化、实在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使审判人员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法律,从而达到指导审判实践的目的。因此,弥补我国成文法不足的有效途径只能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 综上,中国要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国
7、家的判例法制度存在较大区别。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制度,先前已有案例对后案有法律效力,其判决依据已存在的判例。而我国的判决依据成文法律,先前案例只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四)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历史上成文案例曾经可以援引成为判处新案的根据,特别是古代刑法。据史料记载我国早在殷商时期即有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西周、春秋时期,成文案例对司法审判活动已经产生了比较积极的影响,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记载;进入秦汉时代由于审判组织和诉讼程序的完善,秦代出现的廷行事及汉
8、代的春秋决狱和决事即是这一时期依成案判的主要形式;自秦汉后,宋代出现的“断例”及其编纂,则是中国古代案例适用发展的新形式;明代案例的形式更为多样化,并且真正具有了“指导”的意义;清代除律例之外,在司法上实践中还有更多的“成案”用以援引比附;在中华民国审判实践中仍然大量适用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案例、解释例,甚至援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案例11。直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例适用的探索也经历了艰辛的过程,首先是从1985年—1998年,从1985年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案例,其案例来源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