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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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特别程序本章重点提示:1.特别程序的特点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的特定性: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以上法院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新民诉: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适用该审理的案件的特定性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6.民法通则中的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7.指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案件8.继承法23条指定遗嘱执行人案件9.婚姻法第10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三、特别程序的特点1.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2.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

3、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3.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人通常是单方面的即由申请人或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来发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例外。《民诉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4.审判组织特别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由独任制审判员进行审理.例外情况:(1)选民资格案件;(2)其他

4、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5.实行一审终审:注意:在特别程序中也不可能有调解制度。6.审结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7.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具有可撤销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依法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8.免交案件受理费,或者按件计征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选民资格案件,是

5、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二、审理程序(一)起诉与受理起诉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起诉人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3.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4.诉讼应当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理与判决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

6、毫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二)审理和判决1.申请条件:(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管辖3.公告4.判决(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2.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3.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原判决撤销之后,财产代管人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

7、,并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还给该公民。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条件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三)案件的审理1.申请2.管辖3.公告4.判决(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2.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随之终结3.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

8、消灭4.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五)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他人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之后,该公民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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