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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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类。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础性程序,它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体例上看,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最为完整,其他诉讼程序没有特殊规定的,均需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实际上起着各种诉讼程序通则的作用,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一)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

2、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起诉的方式当事人的起诉应以书面起诉,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民诉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新民诉: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

3、、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新民诉: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一)受理的概念与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受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对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的审判行为。二、受理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认真进行审查,以决

4、定是否立案。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另一方面,法院应审查原告起诉的方式是否合法,如起诉状的内容是否有欠缺,如有欠缺,应当责令原告限期补正。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新民诉: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

5、诉。”(二)受理的法律效力1.程序法上的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诉人民法院对讼争案件取得了审判权,并且负有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职责。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并且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其他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实体法上的效力(1)保存权利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2)扩张权利的效力起诉会产生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扩张的效力,即增加债务人的责任。例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无息借款合同,起诉会产生法定

6、利息开始计算的效力。3.特殊情况的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3)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4)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

7、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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