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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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讲义南开大学法学院秦瑞亭第三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产生一、诺曼征服前英国法的概况罗马人的统治和罗马法日耳曼人的统治和日耳曼法二、普通法诺曼征服①概念:中央王室法院(后来是普通法院)的判决②形成过程: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巡回审判制度③基础:日耳曼法、中央司法权近代的整理和改革:A、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B、工业革命后的改革C、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三、衡平法①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②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公正③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无上地位。④特征:A、判例法B、重实体,轻程序(以衡平法原则为例)⑤衡平法与

2、普通法的关系:A、在内容上是补充性的、次要的B、在形式上是独立的,独立于普通法而存在,并由衡平法院专门适用C、1616年确立的衡平法优先原则四、制定法①概念:英国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②与判例法的关系:a、人为创制的,不是"发现"的b、在中世纪判例法占主导地位c、在近代以来,数量日多、系统化,但仍不占主导地位d、效力高于判例法,但实际在适用中依赖判例法③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1275、1285和1295年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

3、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度。)128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扩大了令状的范围,规定大法官可对与原有诉讼形式相似的案件颁发令状,同时确立限嗣继承制度;129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民有权出卖自己的土地,不必取得领主许可,这一条例促进了英国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的改变。1931年英国颁布历史上第四个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承认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治领为独立国家。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1、概念2、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令状制度:所谓令状

4、,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签名,主要内容在于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令状以国王名义发布,实际上是由国王秘书处(courtofchancery)具体负责草拟、颁布,类似我国古代的圣旨。试举一例: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我命令你处理abingdon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stanton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威斯特敏斯特见证。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第一阶段:(1066-1154)令状制度的萌芽时期。令状起源于法兰克命令制度(praeceptio

5、nes),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进入空前繁荣时期。第三阶段:(1272-1307)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他号称英国的查士丁尼,可见当时制定法的发展势头。令状制度最终定型,几乎含盖一切诉讼形式。1285年颁布威斯特敏斯特第二条例(statuteWestminsterII)授

6、权秘书处可以对与旧令状中的案件类似的案件加发新令状,但对于与旧令状所规范的案件完全不同的新案件,加发新令状仍需国会同意。大法官因此获得一定的令状创制权,侵权诉讼的形成正是大法官运用这种权力的结果。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令状选择的重要性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中

7、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着特定的答辩、审理、执行模式。”第二,原告对令状的选择具有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一经作出就不得更改。因此如果原告选择了错误的令状进行诉讼,则被告只需做一个原告令状选择错误的答辩就可胜诉。由此产生了救济(或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precederight)的观念。3.遵循先例原则precedent,staredecisis判决(decision,judgment)在英美法中具有两种司法效力。第一是既决事项不再理(resjudicata):一项生效判决,就其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对当事人有完全约束力

8、,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问题起诉。这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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