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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技術學院學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奉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台技(四)字第0九三00三八0六二號准予備查自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本校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奉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技(四)字第0九五0一四二四四四號准予備查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經本校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奉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台技(四)字第0九七0一四一三三二號准予備查自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2、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第二條 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規定另訂之。第二章 入學第三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四技、二技各系日間部與進修部一年級新生,其招生辦法及簡章另訂之,並俟招生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一、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四技一年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高中(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二)符合教育部入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者。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二技一年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
3、科學校畢業者。(二)符合教育部入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者。第四條 凡經入學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五條 本校新生因故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條件及年限另訂之。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本校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10第六條 入學僑生或外籍生,如到校時間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應予隨班聽講,如學期成績及格者,下學期得改為正式生。第七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並附繳身分證雙面影印本及相片。如有正當理由,須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
4、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三章 繳費、註冊、選課第八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第九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第十條 凡兵役年齡滿十九歲,常備役、替代役體位之學生,應攜帶「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乙份,於第一學期註冊時繳交,辦理緩徵申請。
5、免役體位之學生,則繳交「免役證明書正反面影印本」乙份,於註冊時交繳,無須申請緩徵。未判定體位或未參加徵兵檢查之學生,俟複檢或補檢為常備役、替代役體位時,應即時申請補辦緩徵。第十一條 凡已服完兵役之新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應繳交「退伍令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辦理儘後召集申請。第十二條 經核准緩徵或儘後召集之學生,在學肄業期間,繼續予以緩徵或儘後召集,無須重複申請。第十三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課程表及學生選課辦法辦理,並須經系(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處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隨班重(補)修之科目,亦須經系(科)主任及教務處核准後,始可採認。
6、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第十四條 學生加選、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為之,並須經系(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教務處核准,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者,其自行加選科目成績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如經發覺,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第十六條 凡因特殊原因,經核准重讀已修習成績及格而名稱相同之科目者,其原修習名稱相同之該一科目,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10第十七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之規定時間返校辦理註冊、選
7、課。日間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繳學分學雜費,在九學分以上者則須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部繳學分學雜費。第十八條 本校得辦理日間、進修部學生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前項選課辦法另訂。第四章 轉學、轉系第十九條 本校各系(組)除四技一年級、應屆畢業年級及二技一年級第一學期、應屆畢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並應於招生前組織轉學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之。招收轉學生簡章另訂之。第二十條 本校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他校者,以書面申請(未滿二十歲者需經家
8、長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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