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学院学则

中国技术学院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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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技術學院學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校務會議訂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教育部台(九0)技(四)字第九0一六九七0五號函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教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教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九四00八四二六一號函備查第一篇 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

2、規定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相關事宜。本學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經教務會議通過,依決議事項辦理。第二篇 大學部第一章 入學第二條 本校於每學年規定期間內,得經相關入學招生管道方式公開招收各學制新生;其招生辦法經本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據此訂定相關之招生簡章。本校設有二年制、四年制:一、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四年制一年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高中(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畢業者。(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

3、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畢業者。(四)合於各招生簡章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就讀本校二年制三年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三)合於各招生簡章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第三條 除上述條文外,得依有關規定接受甄試及甄審錄取學生、教育部分發之特種身分學生及酌收外國籍學生,其招生及入學辦法均另訂並經教育部備查後實施。9第四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含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五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力)證明文件方得入學,

4、其有正當理由申請緩期補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六條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若因徵召入伍服役,得保留至服役期滿,若役期期滿恰為學期期中,得保留退役之次學期,毋需繳納任何費用,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第七條 新生所繳入學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冒用、塗改等情事ㄧ經查明,即撤銷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依法撤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二章繳費、註冊、選課第八條 

5、學生每學期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並於規定期限內,憑收據聯(學生註冊聯)至教務處核蓋註冊章後,即完成註冊程序,其註冊須知另行訂定。凡於註冊入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學生如因病或特殊事故需檢具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而未辦理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即勒令退學。第十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各系訂定之課程表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第十一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並依據學生選課辦法辦理。第十二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如經發現,衝堂各科目之成績

6、均以零分計算。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科目已經修習及格者不得重修。第十三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要點另訂之。第十四條 本校為充分利用資源,促進校際合作,本校與他校學生得申請修習他校及本校所開設課程,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十五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為四年,至少須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為不得少於二年,至少需修滿七十二學分,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兩年。第十六條 本校各系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實驗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二小時滿一

7、學期為一學分。第十七條9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四年制: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二年制: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必修之軍訓、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之學分,並得修習本系組或他系組較高年級之必、選修課程。第十八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實驗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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