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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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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3年7月,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署了生意打桩的合约,原告以16万元从被告处买患上打桩机一台,两边贷款两清在诉讼中,原告获悉被告已停产,担心被告无还款能力,提出将打桩机退回,只要被告一个月内退款12万元被告赞成,两边告竣以及谈法院对这一以及谈有两种理论:一种认为,此调整以及谈虽不公平,但切合处分原则,是正当的,法院应予认可;另一种理论认为,此以系原告自愿,但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违背了处分原则,法院不该认可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答: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实体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在程序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应
2、该视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其行为虽使自己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但出于自愿,应认为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2、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赵天青有子女五人:长子赵月林、长女赵月红和二女赵月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赵月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赵月秀在河南郑州工作。五个子女均已成家。1996年赵天青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造有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子女五人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三个女儿主张房屋由两兄弟平分,家具由三姐妹协商分配。次子赵月根表示同意,长子赵月林持反对意见,坚持自己要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理由是
3、:他早年当童工与父亲一起分担家庭生活担子,扶助四弟妹读书,以后又长期同父亲生活在一起。五人多次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月林于是向上海市某区法院对其弟赵月报提起诉讼。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赵月报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重庆沙坪坝区法院。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谁?为什么?(2)本案当事人能否协议变更管辖?为什么?答:(1)本案应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34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能。因为继承遗
4、产诉讼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2.孙某与丁某于1993年结婚。1999年5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天门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A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孙某(女)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区。被告人丁某虽然婚前探亲曾住A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C县,他与孙某结婚后家安在B区。因此,A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处理。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区,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湖北C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区
5、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了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丁某本人亦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已从你县迁至河北D县,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移送D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县法院。不久,河北省D县法院以丁某已回天门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天门市B区法院。B区法院以丁某一直住在A区父母处为由,将案件移送A区法院审理。试回答:(1)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2)C县法院和B区法院以及D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正确吗?应如何移送?答:(1)B区法院(2)不对。3、王某与刘某(女)于198
6、4年6月结婚。1994年7月刘某向A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刘某户籍、工作单位是均在该市东区,王某的户籍、工作单位是在江西怀县,王、刘二人婚后住该市东区。基于此,市西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其管辖,遂将案件移送A市东区法院。A市东区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在江西怀县为由将案件移送到江西怀县,江西怀县向A市东区法院复函称王某要求到A市东区法院处理此案件,便又将全部案卷移至A市东区法院。问:1.此案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2.市西区法院对案件移送是否正确?为什么?3.东区法院应否受理受移送的案件?该院对于案件的移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4.王某和刘某能否协议确
7、定案件的管辖法院?5.如果本案最初即由江西怀县受理并无不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的户籍迁至A西区,怀县法院可否以此为由将此案件移送至A市西区人民法院?6.如果王某自1992年起因犯罪一直被囚禁于河南某监狱,至今仍未刑满释放,本案应由一个法院管辖?答:1.此案应由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地域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离婚案,被告王某系江西怀县人,户籍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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