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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民诉法修改200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法修改(2007年)修改背景三大变化案件数量高速增加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760万件2006年810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85%以上2008年10711275件(突破千万件)人民调解受理案件也已突破千万件实体法的出台和修改,出现了新的诉讼形态合同法修改代位诉讼公司法修改股东派生诉讼等十几种诉讼形态物权法出台登记纠纷、共同共有构成的诉讼等多种诉讼形态证券法修改诉讼结构发生改变传统型诉讼特定主体利益现代型诉讼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害产品质量医疗损害公厕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关系国有资产
2、流失……修改过程时间仓促2003年正式纳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8年本届人大到期、常委会任期届满局部修改学界:侧重整个制度构建,主张整体修改实务:从实际工作层面,解决急需修改民诉议案90件,其中57件涉及再审、执行2006年再审情况申请再审立案:22.7万件(民案90%)法院决定再审:48714件再审改判:15568件(30%有错)2006年执行情况申请执行案件:213万件(占法院每年处理案件的30%)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71万件采取强制执行行为:46万件赢了官司输了钱倒贴一笔诉讼费申诉难难于上青
3、天执行难再活五百年1986年前自动履行率:70%1996年前申请执行率:70%自20世纪90年代“执行难”至今一难20多年批评意见修改范围过窄补丁式小修导致各制度之间及内部结构不协调立法原则坚持速度至上、只争朝夕没有顾及社会需求和修法质量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透明性修改在悄悄中进行:悄悄委托某个部门私下制造;立法参与面过窄(包括专家学者参与论证)修正案于2007年6月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4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法修改新一轮启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2010年
4、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
5、条)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
6、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完善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
7、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修正案草案第十条)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
8、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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