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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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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第二,融资
2、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点。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第二,期待权的有无。第三,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第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
3、内容。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但就合同终止的原因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一重大区别: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4、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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