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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2
《本科合同法04 课后习题16第十六章 建筑工程合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十六章1、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特征?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当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管理型、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2、试述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接受建设工程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按照约定如期开始施工、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国家是否管理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严格的国家计划性和程序性,而承揽合同则不是、合同形式不同。4、试述监理合同的生
2、效、变更、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
3、中约定。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
4、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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