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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2
《本科合同法03 教学课件16第十六章 建筑工程合同.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主讲教师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订立、勘察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及建立合同的概念、形式、内容和效力。学习重点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相比其特征如下:1、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2、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当的条件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管理型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
2、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1、根据工程期限,可以分为季节合同和年度合同。2、根据施工单位的管辖和归属关系,可以分为内承包合同和外承包合同3、根据承包人参与工程的范围和数量不同,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和分承包合同。4、根据基本建设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三、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2、合同的标的不同。3、国家是否管理不同。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严格的国家计划性和程序性,而承揽合同则不是。5、合同形式不同。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建设工程合
3、同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订立。2、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3、分包、转包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节施工合同的效力(一)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二)按照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三)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四)接受建设工程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第三节施工合同的效力(一)按照约定如期开始施工(二)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三)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四)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二、施
4、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第四节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监理合同的概念第四节监理合同二、监理合同的效力监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监理合同三、委托人和监理人责任(一)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
5、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而造成的延误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四节监理合同三、委托人和监理人责任(二)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
6、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四节监理合同四、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
7、赔偿。5.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6.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7.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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