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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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法--32008年09月15日10:43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缔约能力(一)自然人1.无缔约能力的分类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一种,是自然人本人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资格。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minors)、有精神缺陷的人(mentaldisorders)和酗酒人(drunkenness)。依《法国民法典》第488条第1款,“年满18岁为成年;达此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依该条第2款和第490条,“功能衰退以致无法独立保障其利益”的成年

2、人和“精神功能由于疾病,残废、年老体弱而失常”的成年人,受法律保护。另依第488(3)条,“成年人,如其挥霍、浪费或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或影响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对无缔约能力的自然人的分类,与英美法大致相同。其中的由第488(3)条规定的第三类人被大陆法的学者称为禁治产人,相当于英美法上的酗酒人。《德国民法典》关于无行为能力的规定集中在第104条,内容与前述诸国亦无不同:“下列诸人,无行为能力:(1)未满7周岁者;(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者,而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

3、时的;(3)因患精神病而受禁治产的宣告者。”2.未成年人(1)成年的年龄。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普通法,21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1969年,英国通过《家事法改革法案》(theFamilyLawReformAct),将成为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18岁。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已通过制定法,把成年的年龄定在18岁。在法国,民法典第488(1)条规定:年满18岁为成年;第481(1)条又规定,未成年人解除监护后,具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监护的法定程序是:通过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或者,在具有合法

4、理由的情况下,由监护法院经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请求而宣布解除监护权。在德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成为成年人的年龄也是18岁。依该法典第106条,7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未成年人的签约的后果。在英美法国家,根据普通法院在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规则,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具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尚

5、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未成年人还能不能撤销合同,使双方恢复原状呢?关于这一问题,英国法的原则是,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与英国不同,在美国,在双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约权。关于谁有权撤销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在英美法国家,这一权利只能由未成年人行使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此外,未成年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6、在未成年人死后也可以行使该权利。法院不能以一方未成年为由主动否认合同的效力。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

7、andachieve在法国法上,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即经当事人请求方无效的合同。关于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法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只有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有行为能力的相对方“不得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无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根据《德国民法典》未满7周岁的人属无行为能力人(第104条);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07条);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第108(1)条);未成年人所作的对

8、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否认也无效(第108(2)条);未成年人有完全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第108(3)条);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第109条)。这一整套规则使7~18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成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由上文可见,关于未成年人签约的后果,英、美、法三国的制度较为接近。其基本的共同点是:未成年人可撤销合同,相对方无权这样做,而合同在被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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