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核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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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一赠一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实例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1)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10000×9500÷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贷:应交

2、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     贷:库存商品 5300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一套,价格100万,成本80万,附赠价值1000元手机一部,假设手机公允价值1000元,住房公允价值99.9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经营收入100万(房屋销售收入99.9,手机销售0.1)  借:经营成本(房屋80,手机0.1)  贷:开发产品80  贷:库存商品0.1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5条也有相同规定,而我们注意到增值

3、税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显然房产商的这一项销售行为是既涉及销售不动产(不属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那么是不是视同销售呢?营业税实施细则第5条的视同应税行为并不包括这种情形,因此对于赠送的手机不能核定征收营业税。那么是否应当按照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呢?875号文明文规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1条也规定: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捐赠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无偿性是出于某种原因,不支付金钱或付

4、出其他相应代价而取得某项资产。买一赠一不符合捐赠的特征,没有买便不会有赠,因此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纳税人的买一赠一(比如销售货物同时无偿安装)还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买一赠一(提供电信服务附赠送手机)实际上均是通俗的所谓捆绑销售行为,只就向对方收取的价款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不必再单独对增值税纳税人赠送的非应税劳务或营业税纳税人赠送的货物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借:经营税金及附加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万(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考虑)混合销售行为不同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没有获得货币性资产对价的销售行为,而混合销售行为是获得了相应货币性资产对价的销售行为,实质上均应当是分别作价

5、(无论企业是否分别作价)销售的,只不过因为同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产生了混合销售问题,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冀国税函[2009]247号: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

6、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7〕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

7、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解释:提供应税劳务附赠应税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也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所以不征营业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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