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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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盛利稳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六年六月4-1XXXXXXX盛利稳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五、基金财产保管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七、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九、基金收益分配22十、信息披露22十一、基金费用23十二、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5

2、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十五、禁止行为27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7十七、违约责任29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1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2-3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3、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刘德树办公地址:同住所电话:0755-83026688传真:0755-83026677联系人:魏红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1千万元人民币批准设立机关和设

4、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办公地址:同住所电话:010-85238667传真:010-85238680联系人:郑鹏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5、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25号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6、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3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

7、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监督的标准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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