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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會秘書處IN3/99-00資料摘要香港住宅樓宇的房屋標準1.背景1.1在1999年7月5日,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曾討論私人住宅居住空間及居住密度標準的事宜。事務委員會認為,根據題為〈私人住宅的房屋標準〉的研究報告(立法會RP10/98-99號文件)所述,英國雖然訂有具法律效力的標準,但其經驗未必完全適用於香港,因1為英國與香港的居住環境及人口密度均有差異。事務委員會要求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進一步研究規管本地住宅樓宇房屋標準的香港法例和規則。2.研究方法2.1在是項研究中,本地住宅樓宇指在香港興建並用作居住用途的建築物。為進行是項研究,本部曾查考有關的文件和法例

2、及規則,並訪問香港建築師學會和香港測量師學會。本部又曾查詢香港大學城市規劃及環境管理研究中心、屋宇署、環境保護署、房屋署、消防處及機電工程署。此外,本部曾聯絡數間私人發展商,以便取得有關資料。3.研究摘要3.1香港有很多用以規管住宅樓宇房屋標準的規定及指引。該等標準所訂的具體設計規定,均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該等標準大部分只適用於整幢住宅樓宇,而非住宅樓宇內的個別單位。1在香港,私人住宅的居住空間及居住密度並沒有任何標準。然而,該類標準卻適用於租住公屋。租住公屋居住空間及居住密度的現行標準在1991年9月獲房屋委員會通過。住戶可在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限額不同的兩種編配

3、標準中選擇其一。此後,住戶可選擇按室內樓面面積計算每人5.5平方米的編配標準,所需租金定為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限額的15%;或可選擇室內樓面面積為每人7平方米的編配標準,所需租金為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限額的18.5%。室內樓面面積是從房屋單位內牆表面量度的面積,包括廚房、廁所及露台的面積。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第1頁立法會秘書處IN3/99-003.2從本部搜集所得意見及所查考文件歸納出的一致看法,是香港的房屋標準主要分為下列各方面¾¾·私人樓宇必須具備的基本設施¾¾廚房¾¾廁所¾¾水廁設備¾¾盥洗盆¾¾浴缸或淋浴花灑·樓層高度·天然照明與通風·防火安全標準·環境方

4、面的規定¾¾空氣¾¾噪音·通無阻的設計規定3.3本部又注意到,屋宇署現正就天然照明與通風的標準進行檢討。政府及有關行業均認為,現行的法定規定主要是在50年代訂定,該等規定已經過時,並且與現代生活方式和建築技術脫節。因此,該署已在1999年8月著手就此事進行研究,而研究工作預計約在2000年8月完成。此外,屋宇署將在1999年11月招標進行另一項有關樓宇防火安全設計的研究。該項檢討會因應嘉利大廈火災(1996年11月)及美孚新火災(1997年4月)的情況,研究有關建築物防火安全設計的規例和守則。政府在考慮應如何修訂現行法例和規例時,會參考該兩項研究的結果(有關情況詳載

5、於下文第7.3至7.5段)。4.私人樓宇必須具備的基本設施4.1在香港,私人樓宇必須具備廚房、廁所、水廁設備、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灑等基本設施。有關規定已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其附屬法例(即《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中訂明。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第2頁立法會秘書處IN3/99-004.2本部注意到,政府就廚房及廁所訂有具體的設計規定,但沒有就最少樓面面積訂定任何規例。廚房4.3每幢住宅樓宇均須設有廚房設備,而住宅樓宇內任何擬2分開出租作住宅用途的部分除非獲建築事務監督豁免,否則亦須設有廚房設備。[資料來

6、源:《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第45(1)條]4.4每個廚房的內表面由樓面水平至最少1.2米的高度,須以瓷磚鋪面或以厚度不少於12.5毫米的水泥砂漿或其他非吸收性物料盪面。[資料來源:《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第45(2)條]4.5每個廚房須設有(i)妥為建造的壁爐或灶台,但如以氣體、油或電力煮食則除外;及(ii)洗滌盆及供水裝置。[資料來源:《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第45(3)條]廁所4.6每個廁所(裝有化學處理廁所設備的廁所除外)須設一道自動關閉的門,高度與門口的整個高度相同。每個廁所的樓面須在廁所外

7、的地面水平之上不少於150毫米,並以非吸收性物料建造,以及修整至表面平滑。[資料來源:《建築物(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第80及83條]4.7每個廁所的內表面,由廁所樓面水平至樓面水平之上不少於1.2米的高度,須(i)以瓷磚鋪面;或(ii)以不少於12.5毫米厚的水泥砂漿或其他非吸收性物料盪面。[資料來源:《建築物(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第84條]2建築事務監督指屋宇署署長。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第3頁立法會秘書處IN3/99-00水廁設備4.8在每幢住宅樓宇內所設水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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