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

ID:40268488

大小:172.02 KB

页数:29页

时间:2019-07-29

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1页
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2页
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3页
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4页
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三讲_刑法的效力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三讲刑法的效力范围分配学时:2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我国刑法对地、对人、对时的效力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教学方法:讲授法。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于什么人。它所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世界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2、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对地域的管辖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2.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凡是在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3.关于使领馆问题。4.行为结果择一: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

3、本法规定的,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3)港澳台地区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原来的法律稍加修改后有效,不适用大陆地区的刑法。(4)特别刑法或者附属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这些特别规定。6.属地原则优先:当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等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属地原则。在我国领海和领空通过的别国的船舶、航空器上的犯罪可否适用中国刑法?(二)对人的适用范围1.中国人犯罪的: (1)中国人在中国国内犯罪的,当然使用我国刑法。这既是属地原则的要求,也是属人原则的要求。 (2)中国

4、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属人原则),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分为两种情况:2.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B、其他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的条件是: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2.外国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5、(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三、关于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两个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所体现的立法思想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2.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二)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 在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至多重管辖的问题。 (1)属地管辖优先; (2)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6、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小结:最后,注意对刑法空间效力知识点的几点总结:(1)几种管辖原则之间的适用关系(适用技巧)应用如下思路解决(图表一):国内犯→属地管辖先看地点中国人→属人管辖国外犯→再看主体我方→保护管辖外国人→再看法益归属外方→最后看是否是→普遍管辖为国际犯罪否→无适用效力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包括立法时生效和立法后过一段时间生效。1、自公布之日生效,这通常是一些单行刑事法律所采

7、取的做法。2、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刑法典一般采取这种方式。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公布的,其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1、废止。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对某些法律予以废止,自废止之日该法失效。2、替代。替代的法律生效之日,被替代的法律即行失效。3、修改。4、自然失效。由于一项法律存在的条件已经消失,该法自然失效。刑法失效后,对新发生的犯罪不再适用。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概念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

8、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第一,从新原则,即主张刑法具有溯及力,应适用新法裁判以前的行为。第二,从旧原则,即主张刑法没有溯及力,应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裁判该行为。第三,从轻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