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ID:42831229

大小:77.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9-23

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1页
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2页
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3页
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4页
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总论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所谓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什么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法是主权国家所制定的,是国家行使职权、履行职能的工具,所以,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问题,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颁布法律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当然,刑法也不例外。第二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作

2、为确定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刑法,大体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即以本国领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何,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而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则无权管辖。2、属人原则—即以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为标准,凡本国公民犯罪的,不论犯罪的地点如何,也不论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何,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而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公民的犯罪则无权管辖。3、保护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犯罪的地点如何,一律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

3、即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犯罪的地点如何,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有权管辖。5、折衷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辅来确定本国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二、我国刑法的刑事管辖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确定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折衷原则。(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内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1、我国领域的范围由三个部分组成:领陆、领水、领空。此外,根据国际条约或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的特殊领域:(

4、1)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2)我驻外的使领馆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原则的同时,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具体情况,规定了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是指:(1)刑法第11条的规定,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该类人的犯罪完全排斥我国刑法的效力。(2)刑法第90条的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这是对我国刑法效力的部分排斥。(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特别刑法的规定,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

5、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这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排斥。3、如何确定“犯罪地”,即以什么为标准确定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依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即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效力。按刑法第7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1、我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本法。3、按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境外犯罪的我国公民,虽然已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即我国作为主权独立国家,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即对外国人在境外犯罪的效力。按刑法第8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境外犯罪实行有限制的刑事管辖,其管辖条件是:1、该罪必须是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该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该罪按犯罪地法律必须也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按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三节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一、概念刑法的时间效

7、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二、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是指刑法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情况: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刑法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三、失效时间失效时间,是指刑法何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及种情况:1、新法公布后,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无效2、新法代替旧法,旧法全部失效3、某项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该法自然失效四、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法施行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尚未审理或虽经审理但尚未判决的案件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有溯及力,否则无溯及力。在这个问题上,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从旧原则,即

8、新法无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较为有利的时候,新法有溯及力。按刑法第12条的规定,我国采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