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客体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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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主讲:李文江本章重点:1、作品的概念2、作品的特征3、作品的范围4、不属于作品的对象本教材所称著作权法的对象其实准确称谓应该是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权利所及物。目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赞成客体的称谓,因为与主体相对应。在这里我用了“客体”的概念。案例: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广西电视台与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口头协商,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刊登,每

2、期付给广西电视台稿酬10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自1987年起每周星期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两次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89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广西煤炭工人报社仍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0年2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自治区著作权局提

3、出申诉,要求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广西区著作权局审查认为,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擅自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作出裁定:广西煤炭工人报社立即停止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赔礼道歉;补偿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济损失636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拒不执行,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1年8月15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广西煤炭工人报社仍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

4、,是不是侵权行为?2、“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3、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可否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不论电视台为制作节目或协调节目安排投入了多少技术,付出了多少劳动,都与节目预告表本身无关,节目预告表仅仅是对预定事物的客观的、机械的反映,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一、作品的概念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是把作者

5、思想情感赋予形式化的活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是指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一部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内容,即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情感、观念或客观事物;另一部分是指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作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而这种形式往往是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小说、诗歌、剧本等。如“郑板桥的眼中竹、胸中竹和画中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二、作品的特征1、作品的独创性。又称原创性。要求三点:一是作者具有创造能力;二是作者独立完成;三是非抄袭他人作品。具体讲,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

6、用自己的创作技巧,经过精心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汇进去,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它不需要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更不要求它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内容相同的两件作品均可独立地享有著作权。2、作品的表达性。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从而成为传达信息的工具。语无论次的乱写,客观事件的简单描述都不能称其为作品。思想情感是无形的,其表现形式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3、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

7、思想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就创作活动而言,都必须限定在这一活动领域中。所谓文学作品主要是用语言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一种作品。艺术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学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作品。这一规定,还在于与机械制品相区别,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如一架钢琴,这一定是制琴师精心设计、打造出来的,也一定是思想的表现,但它不能收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他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果钢琴符合专利法条件,应该受到《专利法》保护。在这里,我们引出一个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抽象理论,即“

8、实用---非实用二分法原则”,进一步解释,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思想表现划为专利法保护;反之,不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思想表现划为著作权保护。4、作品的可复制性。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被人们感觉感知,人们才能够利用它,作者也才能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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