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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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客体[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客体的基本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著作权客体是作品。理解作品的含义,掌握其构成条件以及准确判断某一表现形式是否为作品等,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著作权法在列举了保护作品类型的同时还规定了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对于作品概念的理解1、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2、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现形式。3、必须表达作者的综合理念。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作品与有关对象的关系1、作品

2、与外观设计的关系2、作品与商标图案的关系3、作品与作品标题的关系4、作品与角色的关系1、与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结构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关系——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肯定或否定双重保护,因此,只要是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外观设计,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又符合专利性的,可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2、与商标图案商标图案本身就是一件由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符号、字母或者其组合构成的作品。关系——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的商标图案,享有著作权保护。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是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切莫过分借重

3、著作权来保护商标图案,而只能将著作权保护作为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辅助手段。3、与作品标题标题:作品的名称。分类:(1)通用标题;(2)一般标题;(3)特色标题关系:具有个性特色和典型特征的作品标题,应当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另一方面,不论作品标题是否独立作为作品受保护,他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换。4、与角色含义:作者在作品中描述的人物。分类:(1)现实角色和虚构角色;(2)普通角色和典型角色;(3)生活角色和艺术角色关系: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角色可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否则,只能与作品一起整体受保护。第二节著作权客体的条件一、作品条件概述1、形式条件——作品种类(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8

4、大类型)2、实质条件A、独创性(≠新颖性≠艺术性)B、可复制性A、独创性(1)独创性: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模仿。它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A、独创性(2)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A、独创性(3)在独创性高低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一般而言,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可视

5、为独创性。至于其价值、用途和社会评价则无关紧要。与独创性有关的案例●《溥仪的后半生》和《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著作权纠纷不要求作品“前无古人”,独创性可体现为表达方式的原创李淑贤、王庆祥创作的《溥仪的后半生》与贾英华创作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两部作品在一些特定历史人物的时间、情节的叙述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前作者起诉后作者“抄袭”侵犯版权,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对该案的论述为:即便两个作品讲述的是同一个故事,事实、人物和事件来源于同样的历史资料,并且具有相似的主题安排,作者重新编写关于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故事也可以是具备独创性的。在这里,独创性被认定为是表达方式的原创。因为后一作者

6、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手法等表达方式上有自己的特点,表明其作品独创性。一般来说,只要作品是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不是单纯模仿或“克隆”别人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这只能视为创作上的偶合。这种情况在历史题材的作品中易出现。版权中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达到“前无古人”的程度,而有别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如何区别抄袭行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抄袭--将他人的作品当作

7、自己的作品发表。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自由撰稿人状告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抄袭案】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头。(2)抄袭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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