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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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导论中国法制史的概念所谓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其特点在于中国法制史学是同时带有法学与历史学双重特性的交叉学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第一,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

2、、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第二,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第三,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第四,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第五,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⒈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夏、商

3、、西周及春秋时期,奴隶制时代,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夏、商是奠基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鼎盛时期是在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世界最高水平春秋时期,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⒉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公元前475至公元1840年。自春秋以后,向

4、全社会公布成文法,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不成文法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有了根本性变化。“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⑴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李悝《法经》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⑵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

5、全面确立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秦代奉行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汉代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后期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前期:主要是“汉承秦制”,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后期: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第二次大动荡

6、的时代,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法律制度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八议”、“官当”、“重罪十条”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⑷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鼎盛时期由于有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基础,隋唐的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即“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唐

7、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⑸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律”规定着大原则,而“敕”、“例”则从各方面进行补充和小幅度的修正。统治者已经能够更加娴熟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传统法制的重心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宋代的编敕、明代的廷杖和特务统治、明清之际盛行的“文字狱”。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

8、族地区的法律。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⒊近现代法制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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