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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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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有关涉税政策分析所谓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建筑行业的征税已是由来已久。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国家从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等方面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作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及对征管中存在的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自建”行为征税 所谓“自建”,是指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因自建人与其本身并不存在结算、取得建安收入的问题,并且所建建筑物是为了“自用”。由此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自用行为不纳入“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
2、物后自用。自建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如果对自建建筑物销售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仅对采用发包方式的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出现了税负不平衡的情况,不利房地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税制规定: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并且是从新税制实施即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销售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企业内部工程的征税 企业内部工程是指企业或单位所属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这些单位在为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也对外进行工程承包。所属单
3、位在会计核算上,一般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新税制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对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包工程,不论对内对外,均应征收营业税;对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包内部工程,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慨(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判断内部工程是否征税,关键看是否“结算工程价款”。所谓“结算工程价款”,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工程收入
4、科目核算的主要材料、工资、费用、税金、法定利润等。施工企业的这种取费与税法规定的建筑营业额是一致的。由此可见,结算工程价款是指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建造工程,取费标准与一般施工企业一样。如果自营施工单位的单位只支付工资,或者只拨付维修费用,对于自营施工单位来说没有构成“结算工程价款”,所取得的工资或者维修费用不应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现行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规定,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而该文
5、件在原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础上,该“独立核算单位”还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企业或单位内部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该施工企业是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则其内部结算应当征收营业税。反之,该施工企业不论是否与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都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当然对该建筑物在对外进行销售时还是应当依据“自建行为”的规定,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对代办电信工程的征税问题,原有的税制规定,对邮电部门直接投资自营或由电信工程公司承包
6、的电信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对邮政电信部门附属的生产单位承包的代办工程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同一工程因施工单位不同,而按不同的税目征税,从而使得政策不规范,不符合有行为税特点的营业税的一般立法精神;第二,在具体工作中,对施工单位的情况比较难也鉴别,基层征收单位常常弄不清承包电信工程的施工企业是电信工程公司,还是邮电企业附属的生产单位,给税收征管造成困难。为了克服上述弊端,规范税收政策,1994年新税制出台时,把代办电信工程从原邮政电讯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中调整至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中。这样,对代办电信工程征税时不再看施工单位
7、是谁,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现行政策对代办电信工程应当同样遵循财税[2001]160号通知的规定。 三、设备纳税问题 新税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所安装的设备,如果设备反映企业工程产值的就并入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现行政策对设备纳税问题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的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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