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和相关涉税问题

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和相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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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和相关涉税问题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的问题,前几天和几位朋友讨论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问题,和另一个朋友讨论了外派人员的社保缴纳规定等问题,由于大家的看法严重相左,笔者在假期小憩期间,听着经典老歌,整理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和相关的涉税问题,如有遗漏或错误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一、劳务派遣资质1、行

2、政许可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的,可依据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此处的劳务派遣制度如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

3、制度文本等。(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其他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派遣制度申请行政许可;(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二、劳务派遣用工范畴1、用工范围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

4、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2、用工比例用工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此处需要注意的一个要点是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

5、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涉税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A.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6%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

6、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B.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针对劳务派遣,笔者一般习惯性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差额计税方式,对于一般计税的按照正常的销售额和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按照差额的(全部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据5%征收率

7、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发票开具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A.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并根据业务描述,应在开具发票时,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2)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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