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相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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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相关涉税问题一、非金融企业一般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列支    (一)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税前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可以这样解读为:一家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借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时候,其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核定。  例:2010年4月1日非金融A企业向非金融B企业(非

2、A企业的关联方)拆借资金5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4.8%,借款期限3个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6个月内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为4.86%),由于贷款年利率4.8%少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4.86%,所以2010年6月末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6万元(500万元×4.8%÷4)在年终可以在税前列支。  上述例子的利率判断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作为标准的,这同时也是现在多数地区税务机关在执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之一。实际上,新《条例》与原《条例》在规定上已有变化。原《条例》

3、强调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而新《条例》则强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在《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n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的解答中,都明确了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由此可见,只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标准是有待磋商的。  许多税务机关之所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扣除标准,是因为自2004年10月28日后,根据银发[2004]25

4、1号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也就是说浮动利率的上限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没有统一标准,确实给税务机关征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为征管方便易行,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也就理所当然了。  但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扣除标准对纳税人而言,则是不利的。非金融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除了个别实力雄厚的大型集团企业外,所需的贷款利率都比基准利率要高。而当无法向商业银行借足所需资金后,通过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拆解资金这种民间方式,所需的贷款利率则是更高了。因

5、此,当非金融企业发生民间资金拆借行为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争取税务机关的支持。如果同期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同类借款合同,则直接可用该合同借款利率作为扣除标准。  例:2010年4月1日非金融A企业向非金融B企业(非A企业的关联方)拆借资金5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6%,借款期限3个月。同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3个月50万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为5.7%(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6个月内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为4.86%),则2010年6月末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7.125万元(500万元x5.7%÷4)在年终可以在税前列支

6、。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当非金融企业发生民间资金拆借行为而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据一般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 特殊规定

7、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利息扣除只是一般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3个文件。  在《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强调了其他

8、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也就是说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企业接受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金额的2倍,超出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就不予税前扣除。除非企业能提供的同期资料(如同期向商业银行的同类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其关联方借款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时,才能保证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很明显,比例的规定很好的限制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税负的行为;但由于比例过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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