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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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的,是否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借款利息营业税如何缴纳问: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利息免营业税。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

2、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

3、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贵公司依据上述规

4、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我们认为,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

5、借款利息免营业税。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

6、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所以,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我单位向上级部门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做年度纳税调整,因上级单位已做收入处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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