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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川劳职[1999]1号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对进一步促进我省职教事业的发展和劳动力资源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希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并
2、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依法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二、为使社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把好办学资格审批质量关;今年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完成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全面清理和规范工作,达不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和管理,保证招生广告内容真实、准确;要会同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的核定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定学业证书的管理,杜绝违法印制或滥发、出售学业证书的行为,以及建立有关制度的监督、检查的办法。三、为确保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培训和指导,熟悉、了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方面的政策、法规,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取得由省劳动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对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在教学、教材、教研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4、并将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纳人工作内容。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此项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彻私舞弊或越权审批机构,造成培训秩序混乱、后果严重的,由省劳动厅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育者、受教育者
5、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教育机构的合
6、法权益。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接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七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
7、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设立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三)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或行政负责人:(四)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除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外,其他教育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申办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主要材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及拟任校(院)长或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
8、格证明;(三)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五)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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