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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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90419(颁布时间)19990419(实施时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文号)青海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细则经199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

2、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不得批准社会力量举办宗教学校或变相的宗教学校以及国家禁止举办的其它教育机构。第五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类的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中专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举办实施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教育机构,由省或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

3、)举办学前教育、文化补习、社会文化生活类的教育机构,分别由州(地、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经有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 申请举办下列教育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业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二)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业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州(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三)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非技术岗

4、位的劳动者或劳动就业培训为主要业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八条 省外社会力量在本省办学或招生必须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备案手续。第九条 凡被确定为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以及负责技术等级和资格性考核、发证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相应的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或参与相应的办学活动。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经批准或备案的教育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其中对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公告,应会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第十一条 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审批机

5、关对经审批的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劳动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别统一编号。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教育机构。第十二条 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教育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举办教育机构,应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教育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应聘有专职、兼职教师;(五)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括教育教学条件和卫生、安全等标准;(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租借校

6、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低于5年;培训机构租赁期限不得低于2年;(七)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设置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任任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挂靠办学。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教育机构以函授、业余等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等字样。各类教育机构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其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

7、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青海”、“省”等字样。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名称不得雷同。其名称必须使用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地区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但不得以宗教用语或其它不适宜教育的字样命名。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董事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不超过70岁。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是专职。但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或兼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需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时,应填写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生广告表,送交审批机关审查后发布。招生广告

8、(简章)必须如实反映教育机构的性质、层次、类别、招生范围等内容,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招生广告(简章)或虚假的招生广告(简章)。未经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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